張貼日期: 2026-02-11 15:46:04 點閱:50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12月16日府人考字第1140501378號、114年12月31日府人企字第1140526576號函辦理。
二、解釋說明:
(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
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二)依勞動部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號令,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
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給之;
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上級機關(構),
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
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
三、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