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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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6-02-11 15:46:04  點閱:121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12月16日府人考字第1140501378號、114年12月31日府人企字第1140526576號函辦理。

二、解釋說明:

(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

   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二)依勞動部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號令,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

   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給之;

   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上級機關(構),

   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

   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

三、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