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114年11月21日令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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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6-02-11 15:04:39  點閱:112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11月26日府人力字第1140476943號函轉知。

二、修正重點:

 (一)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新增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但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應於五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

    另針對臨時性需求,例如:因子女生病(腸病毒、流行性感冒等)、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

    得於一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

    如因突發情形不及於一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者,得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手續。

    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方式,應事先約定以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定明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書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