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5-27 16:16:29 點閱:16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5年5月18日府人考字第1150189566號函辦理轉知。
二、旨揭家庭照顧人力之類型及法源依據,經會商衛生福利部後分類說明如下:
(一)寄養家庭、親屬安置:
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60條(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等情形下之保護安置)
或第62條(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之申請安置)相關規定,
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二)類家庭:
地方政府依兒少法安置兒少時,亦得交付於團體家庭,類家庭屬於團體家庭之一,
由非專業不支薪的工作人員(由地方政府招募具配偶、親屬或朋友關係之成員)所組成,
其照顧人力亦準用兒少法第60條或第62條相關規定,
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三、由於旨揭照顧人力依兒少法第60條及第62條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縱非屬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考量旨揭照顧人力身兼受僱者身分,
實務上仍有照顧被安置之兒少而有向雇主請假之需求,亦得依本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