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6、9條修正發布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6-03-10 13:51:57  點閱:110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11月27日府人力字第1140476770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

  銓敘部修正旨揭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

  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

  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

  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

  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三、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

   並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僅得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

   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

   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

   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詳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