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6-01-08 11:01:21 點閱:50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11月21日府人力字第1140459254號函辦理轉知。
二、教育部以114年5月14日臺教人( 二) 字第1140041480A號令
放寬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後,
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
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三、詳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