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15日府教學字第1130180198號函辦理轉知。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433A號令訂定發布,檢送教育部公函、發布令影本及法規命令條文各1份。
張貼日期: 2024-05-17 15:09:09 點閱: 299 (1605.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15日府教學字第1130180198號函辦理轉知。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433A號令訂定發布,檢送教育部公函、發布令影本及法規命令條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