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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解釋令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3-12-25 10:58:26 點閱: 332 (1488.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12月14日府人給字第1120498435號函辦理轉知。

二、為落實本條例保障教師敘薪權益之立法意旨,爰補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
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本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

三、檢附原函及解釋令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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