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發布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5-10-28 14:31:36  點閱:40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10月9日府人考字第1140407939號函辦理轉知。

二、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

   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審慎決定是否給假。(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期明確,酌修二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一月之慰勞假日數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三日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期明確及避免適用歧異,酌修聘用住院醫師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本辦法除第三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外,

   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詳參來文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