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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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5-04-07 14:51:39  點閱:63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4月1日府教學字第1140121564號函轉教育部114年3月27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34231A號函及大陸委員會114年3月26日陸法字第1140400280號函辦理。

二、按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第1項)。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第2項)。」

三、查兩岸條例第9條之1立法目的,係規範兩岸「單一戶籍及單一身分制度」,即我國人不得兼具雙方人員身分,避免發生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情事,以維護國家安全及臺灣整體利益。行為人如自願向中共有關部門申請成為其公民,即負有對中共政權及向其憲法效忠之忠誠義務,同時自願承擔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等法律義務,必須向中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軍事機關提供必要支持與協助之法定責任。兩岸條例尊重國人對身分之選擇,但不能允許國人兼具兩岸雙重身分,堅持兩岸身分單一係保護國家安全,確保臺灣生存發展以及進行兩岸人員往來管理之關鍵核心。

四、就兩岸條例第9條之1所稱之「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自應包含獲得中共批准定居而發給之「定居證」以及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後取得之「居民身分證」。

五、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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