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修正,自113年1月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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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4-02-02 10:05:46  點閱:208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1月18日府人給字第1130025426號函辦理轉知。

二、刪除生育補助申請之「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規定。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